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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

学校管理公文 |

时间:

20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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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

我国的一项国家从业资格认证,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达到国家相应的行业从业标准时颁发,作为进行该行业从业的法律依据。  

  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首次举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5次。30余万人参加了考试,78228人取得各类从业资格,其中,取得一种从业资格的有49693人、取得两种从业资格的有19632人、取得三种从业资格的有8835人、取得四种从业资格的有68人;按照从业资格类别统计,67907人取得证券经纪资格、26033人取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19106人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441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证]证书相关知识

  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一、考试内容:  一共五门课,4个专业课,1个基础知识。只要通过两门就可以获得从业资格,考过了三门能拿一级证书,全通过拿二级证书。最高就是二级。此证长期有效。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  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三、考试大纲和教材[1]   2010年上半年考试大纲和教材使用2009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四、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五、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执业证书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成绩与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蓝色)。  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四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紫色)。

考试教材

  

作者:证劵协会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价格:36.00   目录: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 股票 第一节 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第三节 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第四节 我国的股票类型  第三章 债券 第一节 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政府债券 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第四节 国际债券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资产估值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风险与信息披露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第二节 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节 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简介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第一节 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第二节 证券价格指数 第三节 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 第二节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后记  

书名:证券交易(SAC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09版)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原价:35.00   字数:286000   页数:298   

作 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出  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字 数: 487000   页 数: 507   原 价: 47.00   

 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原 价:43.00   页 数:420页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名:证券投资基金(SAC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09版)  作 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原 价:40.00   字 数:393000   页 数:396   考试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 年 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 200371日起试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2010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不大于50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无重大证劵交易类立案,包括警告或未公开处分。  (五)须为大陆居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证]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报名及考试时间

  第一次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时间 201015118 考试时间 2010367日  第二次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时间 201031023 考试时间 201052223日  第三次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时间 20108312 考试时间 2010102324日  第四次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时间 2010101928 考试时间 20101245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证]证书申请

  协会负责人: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新制度特点

  证券协会负责人:  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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